自5月6日起,商贷记录不再纳入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4月22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表明不再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将住房套数认定由“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单位,以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为准”,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以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的住房套数和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通知上还明确了四种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同时通知也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信息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