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以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法律法规,适度、主动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坚持“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相关子公司、部门项目部)对本单位本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第一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修改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协调具体信息公开事宜。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指导督促所属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部门项目部)是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对本单位本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编制、保密情况、合法合规性、舆情风险审查与报送。子公司信息公开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报公司审查。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简介等有关信息公开与更新,审计法务部负责工商登记信息公开与更新组织人事部负责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公开与更新办公室负责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公开与更新财务部负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重大改制重组结果、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信息的公开与更新重要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开与更新由涉及的主责部门负责。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意识形态及舆情审查;审计法务部负责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办公室责对公司所属宣传媒体平台进行管理,对信息公开发布给予平台支持对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公司平台信息数据安全。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八项: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简介、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

(二)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包括公司治理架构、公司高管任免变动及其薪酬情况。

(三)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期末余额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四)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信息,包括标的企业名称、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交易成交日期、成交价格等项目基本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创新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上市,信息公开工作还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公开方式、流程与要求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采取分层分级方式进行。公司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网站、公众号等各类宣传媒体平台。

(二)上级有关部门网站、公众号等平台。

(三)合作媒体或第三方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合发布的平台载体。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流程:

(一)各责任部门起草拟公开信息文件。

(二)报送公司组织人事部进行信息保密意识形态及舆情审查。

(三)报送审计法务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报送公司办公室按照相关流程送审,并登记归档。

(五)公司媒体平台或外部载体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时限,原则上按年公开的信息应在每年4月底前公开,按次公开的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公开。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违反发布流程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置业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承担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